【进行中】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征求《天津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试行)》修改意见的通知
公告
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征求《天津市安全生产领域
举报奖励规定(试行)》
修改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引导社会大众、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切实发挥安全生产举报工作作用。现就《天津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试行)》公开征求修改意见。请于2022年2月25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附件:《天津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试行)》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2月15日
(电子邮箱:jbzx@tj.gov.cn;联系人:杨欣然杨爱山传真:28051891)
草案正文
天津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引导社会大众、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切实发挥举报工作对于发现、甄别、排除重特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应急〔2020〕6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应急管理局受理的举报投诉,采取自办、转办等形式,核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认定、奖金发放及管理等相关工作。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市应急管理局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四条举报奖励工作的开展,应当遵循“合法举报、归口管理、适当奖励、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五条本规定奖励范围主要针对我市辖区内,涉及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危险化学品)、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由市应急管理局受理举报并经核查属实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事项。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限或许可范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违反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查封、关闭等行政执法指令,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对执法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生产作业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三违”现象突出的;进行动火、有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动土、断路、临时用电、爆破、悬挂、挖掘等危险作业,未制定具体的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未进行作业审批的,或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未登记建档的,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七)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九)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十)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注意事项的。
(十二)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十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的。
(十四)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十五)未依法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开展安全设施“三同时”的。
(十六)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证明文件的。
(十七)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七条下列情况不适用本规定奖励范围:
(一)采用匿名方式举报情况不属实的。
(二)举报的隐患情况和违法行为,与实际核查情况不符的。
(三)举报人为各级应急管理领域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或受上述人员授意、委派的。
(四)举报事项已被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掌握、调查处理、责令限期整改或已办结的。
(五)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有关机关做出终结决定事项;新闻等媒体曝光事项;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事项。
(六)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因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及时处理,不得以举报代替依法应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坚持举报的,不纳入本规定的举报奖励范围。
第三章举报受理
第八条举报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市应急管理局进行举报:
(一)12350安全生产投诉举报特服热线。
(二)有关政务、媒体网站,投诉举报平台,来信来访,电子邮箱、传真等。
(三)其他合法的举报途径。
第九条举报人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提供具体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信息,包括:涉事单位名称、地址和所在区域,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基本事实、最新线索及其他相关情况。
第四章奖励标准
第十条对于市应急管理局受理的实名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处理后,按照以下标准计发奖金:
(一)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二)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较大事故每查实1人奖励4万元;重大事故每查实1人奖励5万元;特别重大事故每查实1人奖励6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三)对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以及信息员提供的线索,按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有关规定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或者信息员现金奖励,奖励标准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依据隐患等级按照一定比例上浮。
(四)因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或者信息员提供的线索直接避免了伤亡事故发生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可以给予其特殊奖励。
第十一条涉及以下情形事项的奖励发放标准,由市应急管理局于季度首月的前10个工作日组织专家集中论证,集中论证依据为:
(一)从业人员或信息员安全生产举报,经查属实的举报奖励金额或特殊奖励金额。
(二)涉及本规定第十条,或奖励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的事项。
(三)举报一般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奖励标准及其需上浮奖励标准的。
(四)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未涉及亡人或者举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等经核查属实的。
(五)根据举报人提供线索的重要程度、配合执法部门调查给予特殊奖励的等情况的。
(六)对于涉及其他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因举报避免重大损失的,奖励金额由市应急管理局召集相关行业部门、专家专题进行论证,经安委办批准同意发放。
(七)对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事项拟进行奖励的,可随时组织专家进行专题论证后确定。
(八)其他需要专家论证的情形。
第五章奖励发放
第十二条举报奖励原则上采取每季度一次性发放的方式。奖励发放形式采用网上银行转账或现金发放形式。
第十三条对于拟进行奖励的举报事项,由市应急管理局联系实名举报人,获取举报人的个人详细信息,包括举报人姓名、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银行账号等信息。涉及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的,举报人应提供单位社保缴费记录或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证明。
以上材料原则上应现场由本人提供,如需他人代为提供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被授权人相关身份证明和情况说明等材料。
第十四条实名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配合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并确保准确有效。涉及单位和组织的,应指定一名自然人作为代表。无法取得联系或拒绝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十五条对同一举报事项,奖金不重复发放。多人或一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对最先登记受理的实名举报人进行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应指定一人持所有人员签字的委托授权书领取奖金。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统一由年初预算保障,专款专用并定期进行公示,并接受监察、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负责举报奖励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相关举报材料。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电话等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相关单位,以上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举报人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认定:
(一)本规定所称涉及的安全生产行业领域,依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19〕17号)的有关规定认定。
(二)本规定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的有关规定认定。
(三)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的有关规定认定。
(四)本规定所称生产安全事故及等级,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认定。
(五)本规定执行过程中所涉及的专家选用按照《天津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六)本规定所称的从业人员或信息员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依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应急〔2020〕69号)有关规定认定。
(七)本规定涉及的奖励资金管理、使用,按照天津市应急局、天津市财政局有关财务、资金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八)各区自行受理群众实名举报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或信息员举报,并经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可参照本规定奖励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天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因上位法律、法规颁布更新,信息化工作提升改造等,本规定将对受理范围、举报形式和奖励方式等工作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背景介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引导社会大众、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切实发挥安全生产举报工作作用。现就《天津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试行)》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2022年2月16日,我局就《天津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