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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事故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建设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公告

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事故

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建设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理顺我市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市应急管理局事故灾害应急处置中信息报送、应急响应、指挥协调、现场处置、事故调查等工作机制作出进一步明确,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事故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82日至811日,反馈意见请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gongzhixian@tj.gov.cn)。

202282日        



草案正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故灾害应急处置

工作机制建设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理顺我市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加快推进应急救援能力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现对事故灾害应急处置中信息报送、应急响应、指挥协调、现场处置、事故调查等工作机制作出进一步明确(文件中涉及的事故灾害为“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信息报送机制

1.严格落实报送责任。各区人民政府、事故灾害主要响应部门(详见附件1)履行信息报告的主体责任,110指挥中心、119指挥中心、120急救中心等部门要发挥信息获取快速优势,承担信息报告主渠道作用,将了解掌握的事故灾害信息快速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送,同时抄报市应急委办公室(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2.严格落实报送时效按照首报要快、续报要准,亡人必报、接报即报,快报事实、慎报原因原则,各级信息报告责任单位在接到事故灾害信息后,要严格按照30分钟内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的时限要求报告事故灾害信息,及时报告市领导同志指示批示要求落实情况。上级部门要求核实报告的,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书面反馈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对性质严重、情况复杂、后续处置时间较长的事故灾害,落实日报制度。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按规定需向国家有关部委上报事故灾害信息必须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备,同时抄报向市应急委办公室(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按规定需向国家有关部委上报事故灾害信息必须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备,同时抄报向市应急委办公室(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3.严格落实报送内容。首报信息主要内容应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信息来源,事发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初判原因性质等。续报信息包括事故灾害动态情况、应急响应情况、事件发展趋势、事件及处置的新进展等有关情况。

4.严格落实信息督办。市应急委办公室(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接报事故灾害信息后,视情通过电话、视频指挥调度、现场连线等手段组织调度相关部门,督促续报核报有关信息。各单位接到督办调度后,应按规定时限进行答复,市应急委办公室(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将督办过程及结果如实登记备案。

二、应急响应机制

1.启动响应机制。按照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市级专项指挥部组织处置的事故灾害对应的指挥部牵头部门是应急处置的主要响应部门(详见附件2,必须第一时间召集主要成员单位开展会商研判,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按专项预案总指挥的指示批示要求,协调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2.畅通响应渠道。事故灾害主要响应部门迅速构建与主要成员单位及前后方会商渠道,建立与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联动对接,综合运用各类信息传输系统,保持灾害现场信息传送及时畅通,全面掌握事故灾害现场情况,综合调度有关应急力量。事发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持续汇报现场处置情况,为市领导会商研判、指挥调度、决策部署提供依据。

三、指挥协调机制

1.明确指挥责任单位。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级专项指挥部牵头组织处置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害;事发区人民政府牵头处置较大、一般事故灾害;区相应职能部门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市、区两级应急委办公室对专项指挥部提出的队伍、装备等增援处置需求,加强协调调度,予以保障解决。

2.明确提级处置机制。对较为敏感的事故灾害各区、各部门要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在本级职权范围内,提级开展处置。并主动跟踪事态发展,随时向市应急委办公室(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情况。

3.综合协调调度。市应急委办公室(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承担事故灾害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和督促督办职责,了解掌握专项指挥部应急响应过程中的信息报送、救援处置等进展情况,结合实际采取联合会商、专家指导等方法,对科学有序组织处置,提出合理意见建议,协调解决现场处置工作的疑难问题。

四、现场处置机制

1.明确赶赴现场基本原则。事发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指派有关负责同志必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指挥处置。发生较大以上或敏感事故灾害时,市级事故灾害专项指挥部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必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指挥处置,并及时上报分管市领导,分管市领导同志接报后赶赴现场或委派副秘书长等相关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灾害时,对应专项应急预案明确的副总指挥应先于总指挥到达现场,并照市政府领导同志赴现场指导处置突发事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事故现场的处置指挥权,按专项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市委书记、市长、常务副市长赶赴现场时,或发生敏感事故灾害时,市应急局局长赶赴现场。遇有应急部主要领导同志视频指挥调度,或服务常务副市长的市政府副秘书长赶赴现场时,市应急局局长在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挥调度。

2.明确现场指挥部开设。事故灾害专项指挥部牵头部门应组织人员第一时间到达事发现场,按照专项应急预案开设现场指挥部,并召集有关单位成立相应工作组需吸收其他部门参与处置时,报应急委办公室(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由市应急委办公室(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请示市领导同意后进行统一协调。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工作组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3.明确现场指挥工作内容。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召开现场工作会议,收集各单位关于事故处置的实施意见建议,研究存在问题和需要支援的力量,动态听取专家意见,形成并优化处置方案,调度救援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开展处置。第一时间起草现场处置情况信息报告,与宣传、网信等部门对接,做好舆情应对、信息发布和上报工作。

4.明确现场指挥保障。市专项应急指挥办公室、事发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安全就近、方便指挥原则,落实现场指挥部场所,指派专人落实会务保障、文字记录、文件起草等,做好电脑、打印机、网络、应急电源、文具等保障。

五、调查处理机制

1.明确事故调查牵头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织;非生产安全火灾事故由消防部门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由应急部门依法组织指导,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铁路交通事故铁路管理机构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天津海事局牵头负责渔业污染事故农委负责;电力安全事故由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2.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级管理。一般事故的调查工作由事发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较大事故的调查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重大事故的调查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工作,在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下开展

3.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和提级调查。市安委会对造成2人死亡的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以上2重伤的事故,造成3-9人重伤的事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或有迟报、瞒报情节等市安委会认为有必要挂牌督办的事故,实行挂牌督办。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对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提级调查。

4.及时对外发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结果。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成立调查组,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受灾程度和损失情况、应对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于事故灾害发生后60日内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如果调查过程中遇到复杂问题,调查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适当延长调查报告提交时间。

5.严格落实联合惩戒措施。照谁处罚、谁公示的原则,及时在信用中国等相关网站进行公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限制其股票发行、政府采购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以及上调安责险费率等措施,对事故责任单位实施失信惩戒。

六、有关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各级领导干部要把事故灾害处置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认真落实各项工作规定,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快速反应,科学调度,确保各个工作环节落到实处。

2.强化协调配合。各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主动沟通,加强合作,形成行动有力、运转高效的应急联动机制。

3.强化责任落实。事故灾害处置工作的各个环节、步骤,未严格落实的,市应急委将进行通报,并统一累计扣除年度绩效考核对应分值,造成重大影响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追责问责。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依据本通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区、本部门、本单位事故灾害应急处置的相关落实工作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

附件:1.天津市事故灾害分灾种响应部门

      2.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牵头部门对应表

  3.市区两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通信联络表

背景介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理顺我市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市应急管理局事故灾害应急处置中信息报送、应急响应、指挥协调、现场处置、事故调查等工作机制作出进一步明确,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事故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征求意见期间,未接到有关部门机关、社会机构或相关企业的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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